(2017)浙0783民初9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柳刚与赵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柳刚,赵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950号原告:吴柳刚,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汉生,东阳市玉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航兵,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柳刚与被告赵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柳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柳刚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