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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福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烟台鑫睿工艺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烟台鑫睿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56号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明,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福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里街147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磊,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鑫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丹江路8号内2层。法定代表人:于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虎,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福山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鑫睿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辉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人民陪审员  孙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