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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瞿康云、李忠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康云,李忠明,李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瞿康云,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李忠明,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李忠仁,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瞿康云与李忠明、李忠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瞿康云于2017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忠明、李忠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4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3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仁名下的一套房产,但是暂时无法处置。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示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法院作出的调查。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