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桂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388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B栋1—7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50009179655XC。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义川,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雪希,系该行职员。被告叶桂清,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叶桂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叶桂清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世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建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