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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培祯与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培祯,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2030号原告:高培祯,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华,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涛,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高培祯诉被告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培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承担诉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30日,被告杜涛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杜涛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对下列证据:借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30日,被告杜涛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高培祯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杜涛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高培祯与被告杜涛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涛应遵守诚信原则及时足额付款。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杜涛偿还借款,被告杜涛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等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培祯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元,由被告杜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