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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630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1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女,该单位职工。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68号甲1号。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女,该单位职工。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王玥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玥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审判员  叶金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