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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与潘传亮、范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潘传亮,范小军,黄月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住所地:寻乌县岳家庄大道10号。负责人:彭小兵,职务: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笙童,男,系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森,男,系该行风险部客户经理。被告:潘传亮,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范小军,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黄月明,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与被告潘传亮、范小军、黄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被告潘传亮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赖建春审 判 员 钟燕琴审 判 员 任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华运萍代书记员 华运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