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候某、候某2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候某2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候某2。2017年1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候某2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候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史庄村的候某在本村袁某1开的加工厂干活时受伤,后袁某1给候某支付医疗费约34万元。候某出院后又伙同妻子候某2以向袁某1再要医疗费用等名义,于2016年8月31日强行搬进袁某1家中居住,至2017年1月14日,袁某1和家人以及民警多次劝离,候某及候某2拒不退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候某、候某2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候某2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事出有因,其丈夫候某因在被害人袁某1的加工厂上班时受伤,侯某因此事故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变故,也给侯某本人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致使家庭无法正常生活,后因向被害人讨要后续治疗费无果时。在此情况下才做出这种过激行为,才与丈夫候某住到被害人的厂房里居住。2、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3、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所述,希望对我们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史庄村的候某在本村袁某1开的门窗加工厂干活时受伤,后袁某1给候某支付过医疗费,候某出院后又伙同妻子候某2向袁某1索要要医疗费用无果后,于2016年8月31日强行搬进袁某1家中居住,至2017年1月14日,袁某1和家某以及民警多次劝离,候某及候某2拒不退出。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袁某1陈述,其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加工门窗门市,本村的候某在该门市上班,2015年候某在去物流站提货时,从拉货的单排汽车上摔下来了,后来候某的一切住院费用全部由其承担了。候某出院后还向其索要40多万元,但其没有答应。2016年8月31日,其儿子袁某2在厂房干活时,候某和候某2两人进到其家中,说以后就住到这里了,一直到2016年9月7日,其向派出所报案后,经民警劝说,候某夫妻才离开其家中,但离开的当晚,候某夫妻又搬着生活用品将其家门口堵住。2016年9月18日候某夫妻不知用什么工具把其家中的卷帘门弄开一个大洞,又强行搬到其家中居住,期间其家中与民警多次让候某夫妻离开,但均被拒绝,并称拿40万才肯走。候某夫妻在我家中居住期间,全天在其家中做饭、睡觉,并用其家中的水电、煤球等生活设备。其与家某被迫搬到女儿家中居住。其家位于史庄村村大队部北侧路东,家中有四间房子,院子是厂房,我们白天干活,晚上的时候我们在屋子里面睡觉。2、证人陈某、刘某、袁某2证言与被害人袁某1陈述基本一致。3、证人李某证言,其在袁某1家的门市上打工,有活时就去,没活时就不去了。大概一个月前,其去袁某1的门市上拿东西,到那发现候某2和候某及其儿子在袁某1家住着,其与候某2交谈过程中听说,候某2一家某在袁某1家中已居住了两三个月了。后其才知道,候某治疗出院后,在向袁某1索要后期康复费用无果后,候某和候某2搬到袁某1家居住了。候某夫妻大约于2016年9月份在袁会家居住的。袁某1家位于史庄村村大队部北侧100米路东,之前袁某1夫妻一直在此居住。4、证人张某证言,其与袁某1系邻居关系。候某在袁某1家的门市上过班,后来摔着受伤了,袁某1给候某出的医疗费。听说后来候某又向袁某1要钱未果后,大约于2016年9月份搬到袁某1家居住的,并在袁某1家住了大概有三四个月,且现现在还在袁某1居住,致使袁某1夫妻两人住到其女儿家中了。5、证人袁某3证言,2016年9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了,因候某、候某2与其父母有纠纷,候某夫妻两人住到其父母家不走,致使其父母有家没有地方住,所以其父母袁某1、陈某就住到其家中了。其父母家位于史庄村村大队部北侧100米路东,其婚前一直在此处居住。6、成(公)刑勘【2017】24015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被告人候某、候某2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8、被告人候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是袁某1开设的加工门窗厂的一名工人,在上班期间,其摔伤了。后经医院治疗,出院后其生活不能自理,没有了劳动能力,也没有了经济来源,其向袁某1索要赔偿无果后,伙同妻子候某2搬到袁某1老家(门窗加工厂)居住,目的就是要袁某1给其赔偿。其同妻子候某2在袁某1家居住了大概三个月,在此期间,袁某1的妻子曾让我们离开过,但我们因没有得到赔偿,所以就没有离开袁某1家。9、被告人候某2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冬天其丈夫候某在袁某1开设的加工门窗厂上班时,摔到头了,受伤了,经医院治疗,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家中也没有经济来源了,后向袁某1索要赔偿无果后,其同丈夫候某就搬到袁某1家居住了。其同丈夫候某在袁某1家共居住了四个多月,在此期间,袁某1的妻子让我们离开过,但我们因没有得到赔偿,所以就没有离开袁某1家。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候某2以向被害人索要医疗费为目的,强行入住到被害人家中,后经被害人及其家某、公安民警多次劝离,被告人候某、候某2拒不离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被告人候某2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文强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