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毓德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毓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572号罪犯吴毓德,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苏寻三村委会仙鹤村。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美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毓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吴毓德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海中法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5年1月23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吴毓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吴毓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毓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过程中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罪犯吴毓德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2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另查明,罪犯吴毓德应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于2016年11月向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曾于2013年1月30,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毓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毓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焕利审判员 周业夏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