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茂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夏茂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朱来华,俞游,余玲玲,夏茂生,上海茂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644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沛,女,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健刚,男,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朱来华,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竹娟,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系朱来华之女。被告:俞游,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余玲玲,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夏茂生,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上海茂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576室。法定代表人:夏茂生。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来华、俞游、余玲玲、夏茂生、上海茂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本案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高 笛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新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