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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9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祥,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9857号原告:张文祥,男,1948年2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建设东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郑宏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乾,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咸越,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祥与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文祥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文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文祥负担。审 判 长  郑卜训人民陪审员  徐亚兰人民陪审员  周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景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