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薛永仙与李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仙,李袭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薛永仙,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李袭朋,男,1966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薛永仙申请执行李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永仙与被执行人李袭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薛永仙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薛永仙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