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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薛永仙与李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仙,李袭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薛永仙,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李袭朋,男,1966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薛永仙申请执行李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永仙与被执行人李袭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薛永仙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薛永仙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3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