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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9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扎西当知与才让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当知,加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巴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9民初98号原告扎西当知,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藏族,个体工商户,甘肃省夏河县人。诉讼代理人才让可,男,1976年08月23日出生,藏族,个体工商户,甘肃省合作市号人。被告加多,男,藏族,牧民,西藏巴青县巴青乡4村。原告扎西当知与被告加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扎西当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西当知与被告加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外已经达成协议,并被告把一部分钱已支付,不需要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当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扎西当知负担。审判员 吾金拉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巴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