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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79号申请执行人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园区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田建德,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梁延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21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