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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齐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602号原告:齐某,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齐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银磊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丛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