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陶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59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872845。负责人:陈亮。委托代理人:邝丽,女,汉族,1972年10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陶虎,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与被申请人陶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做出(2016)赣0104民初59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陶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海马牌汽车一辆。现本案已撤诉结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云谱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陶虎名下的车牌号为赣A×××××海马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一萍人民陪审员 江 群人民陪审员 熊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泽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