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双成与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成,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239号之二原告:李双成,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65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成与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