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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沈文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周兰英、徐黎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周兰英,徐黎明,徐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异115号异议人(案外人):沈文虎,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朱春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兰英,女,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徐黎明,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710501681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社区星字湾村(14)号北上港6号。被执行人:徐娉婷,女,1997年7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案外人)沈文虎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沈文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理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人沈文虎自愿撤回本案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沈文虎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章 伟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屏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