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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西圣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天理、上海大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圣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陈天理,上海大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565号原告江西圣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慧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骥,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梦嫣,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理。被告上海大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煌都。原告江西圣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天理、被告上海大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江西圣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佳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