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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凤荣、刁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荣,刁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荣,女,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刁娟,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执2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2634.54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陪审员 雷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庆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