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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启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启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063号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南路旁兴业安置小区4号楼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2805334U。法定代表人:邱富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恒春,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江启奋,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裕嘉大景城A区。原告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启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士毅人民陪审员  陈美丽人民陪审员  王开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巧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