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3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朝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朝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84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朝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1036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朝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朝潘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朝潘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朝潘(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98的存款人民币26384.9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