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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振霖与徐斌、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霖,徐斌,丁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335号原告:张振霖,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徐斌,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丁鹏,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霖与被告徐斌、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霖以原、被告现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振霖负担。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广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