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晓艳、吴立强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艳,吴立强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晓艳,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叶虹,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立强,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富阳区。2013年5月1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5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晓艳、吴立强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章元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晓艳及辩护人叶虹、被告人吴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晚,民警盛某、施某、汪某等人根据工作安排,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转角茶餐厅内的棋牌室进行检查,发现吴某、田某(均另案处理)等六人涉嫌以“八张头”进行赌博,即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被告人唐晓艳、吴立强伙同周某1、朱某,4、周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不服从民警的现场管理,采用挑衅辱骂、殴打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中,被告人唐晓艳先后在转角茶餐厅、新登派出所内,采用辱骂、拳打、牙咬、手抓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吴立强在转角茶餐厅内,先后将民警出示的警官证、佩戴的取证仪打落在地,用手叉民警的脖子。被告人唐晓艳、吴立强的行为造成多名处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民警盛某、汪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民警杨某、协警祝某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唐晓艳、吴立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晓艳、吴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盛某、施某、汪某、杨某、祝某的陈述,证人朱某,4、周某2、周某1、徐某、何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晓艳、吴立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视频取证仪视频,接受证据清单、警察证复印件、协警工作证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检验结果告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晓艳、吴立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唐晓艳、吴立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立强有多次前科劣迹,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晓艳、吴立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叶虹提出的被告人唐晓艳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人唐晓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晓艳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且造成多名民警受伤,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其在本案的作用,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晓艳、吴立强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晓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立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期顺延,即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颖清人民陪审员 何 伟人民陪审员 姜仲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董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