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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来旺与沈聪火、沈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来旺,沈聪火,沈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229号原告:沈来旺,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明,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聪火,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沈素莲,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沈来旺与被告沈聪火、被告沈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沈来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来旺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来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沈来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