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来旺与沈聪火、沈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来旺,沈聪火,沈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229号原告:沈来旺,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明,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聪火,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沈素莲,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沈来旺与被告沈聪火、被告沈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沈来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来旺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来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沈来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薇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