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7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永英与谢茂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英,张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中心支公司,谢茂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352号原告:王永英,女,1965年0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召平,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伟,男,1979年0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中心支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110号时代名都小区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0010178158639X9。负责人:张宏森,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本全,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华安,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谢茂清,女,汉族,1975年1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王永英与被告张伟、谢茂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永英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