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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贵兰、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家冲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贵兰,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家冲村村民委员会,冯立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贵兰,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灯炎,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系郑贵兰丈夫。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璟,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家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汕头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520956-9。代表人:向精华,该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鑫,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该村委会出纳。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华蓉,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冯立明,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上诉人郑贵兰因与被上诉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周家冲村村民委员会、冯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贵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灯炎、耿璟,被上诉人周家冲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鑫、焦华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郑贵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6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唐兆勇审判员  赵春红审判员  肖小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