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遂川县先机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川县先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民催13号申请人:遂川县先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坑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廖海华,总经理。申请人遂川县先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9日发出公告,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遂川县先机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2016年7月25日,票据号码10300052/26707569,出票人苏州万隆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恒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渭塘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遂川县先机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遂川县先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施 磊审判员 顾振明审判员 潘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507民催13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遂川县先机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出票日期2016年7月25日,票据号码10300052/26707569,出票人苏州万隆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恒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渭塘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遂川县先机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日期2016年7月25日,票据号码10300052/26707569,出票人苏州万隆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恒达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渭塘支行,出票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遂川县先机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