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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鄢盛华洪星与孙昌清齐燕相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盛华,洪星,孙昌清,齐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459号原告:鄢盛华,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洪星,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昌清,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齐燕,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原告鄢盛华、洪星与被告孙昌清、齐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鄢盛华、洪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盛华、洪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盛华、洪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鄢盛华、洪星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