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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献县的达建材租赁站与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的达建材租赁站,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223号原告:献县的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史东兴,职位:经理。被告: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献县的达建材租赁站与江苏永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献县的达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的达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计2160元,由献县的达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建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