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行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新良与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良,上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652号原告王新良,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龚道安。委托代理人李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良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编号:SQXXXXXXXXXXXXXXXXXXX04《告知书》一案中,原告王新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良负担。审判员 童娅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