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银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姬燕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银花,姬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863号申请人:薛银花,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木肯淖尔镇第三居委会,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姬燕玲,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邮政银行职工,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第四局委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银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姬燕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薛银花申请撤销(2017)内0624执186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8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世 军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