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韦宝田、卢宝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7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宝田,男,1973年5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卢宝光,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韦宝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7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三人窜到巴马县高中后山及巴马镇介莫村石山一带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大壁虎(Gekkogecko)(俗称“蛤蚧”)活体共六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三人到巴马三高后山及巴马镇介莫村石山一带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即蜥蜴目(LACERTIFORMEs)壁虎科(Gekkonidae)壁虎属(Gekko)大壁虎(Gekkogecko)共六只。具体分述如下:一、2017年5月27日晚,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叫上韦宝华,三人一起到巴马三高后山非法猎得大壁虎活体五只,然后放在韦宝华家中放养。二、2017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两人一起到巴马镇介莫村石山一带寻找大壁虎,但只听见叫声,没有抓到。韦宝华因妻生病住院就没有一起去。三、2017年5月29日晚,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三人一起到巴马镇介莫村石山一带,韦宝田、卢宝光叫韦宝华在山下守摩托车,然后韦宝田、卢宝光上山非法猎捕得大壁虎活体一只后,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晚从韦宝华家中只搜查出大壁虎活体三只,因在家中放养,另外两只已不知去向。公安民警依法扣押非法猎捕的大壁虎活体四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自治区林业厅接收野生动物清单、鉴定意见,证人韦某4、韦某1、韦某2、韦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的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韦宝华没有参加第二次非法猎捕,且第三次非法猎捕过程中,其在山下守摩托车未直接参与猎捕活动,综合以上表现,韦宝华作用相对较小,是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非法猎捕的六只大壁虎均被解救或逃脱,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韦宝田、卢宝光、韦宝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宝田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卢宝光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韦宝华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泳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