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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樊阳生、李永权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樊阳生,李永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大市场南苑1栋140、14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黄代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刚,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樊阳生,男,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永权,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人,系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樊阳生、李永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郴州市商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李气春审 判 员  杨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邝玲娟代理书记员  聂瀚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