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强与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冷金柱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强,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冷金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雁,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农民主党白城市委员会会员,住吉林省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街清华园1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占辉,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金柱,男,194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清,兴安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张强因与被上诉人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冷金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强于2017年8月14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上诉人张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梅审判员 云 峰审判员 刘立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春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