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同灿诉金所培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同灿,金所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954号原告:金同灿,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委托代理人:李吉忠,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所培,男,194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同灿诉被告金所培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同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同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同灿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干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