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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小军与冯银如、季本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军,冯银如,季本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3573号原告:唐小军,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水燕,系原告唐小军之母,住如东县。被告:冯银如,女,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季本林,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唐小军与被告冯银如、季本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唐小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小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小军负担。审 判 员 蒋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丁海平书 记 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