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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与石洺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石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张雅丽。委托代理人:瓦力斯·加马力丁,男,维吾尔族,1974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石洺涛,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乌证执字第00023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1月7日以(2016)新0104执21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石洺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号**小区*区*栋*层*单元*号房产手续,现该案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洺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号**小区*区*栋*层*单元*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