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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87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玉飞。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玉飞与老乡李某2等人一起在义乌市某街道某村王玉飞家楼下的江西饭店吃饭,期问被告人王玉飞喝了四瓶大瓶的雪花啤酒。次日0���27分许,被告人王玉飞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某路与某街叉口处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玉飞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玉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2证言,驾驶证查询记录,轿车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材料,录像资料,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王玉飞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玉飞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玉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玉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