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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东岳药业有限公司与顾秀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东岳药业有限公司,顾秀芹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318号原告:启东市东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江化工园。法定代表人:蔡水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花,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秀芹,女,汉族,1964年2月10日生,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启东市东岳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秀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东岳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东岳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东岳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东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苏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