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泽亚与方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亚,方有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806号原告:何泽亚,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方有根,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泽亚诉被告方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泽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泽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泽亚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胜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