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被执行人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200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长坡镇。 法定代理人:唐某1,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唐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唐某的母亲。 被执行人:庄某,男,1982年9月日4出生,汉族,住文昌市重兴镇。 本院在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1)琼海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南一中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庄某赔偿款80047.6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庄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