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东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终57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生,男,1962年2月6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东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李东生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517463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6261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东生不服,以本案属民事纠纷,其没有诈骗他人财物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东生及辩护人李忠实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黄泽思审判员 黎梓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静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