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杜军、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韭菜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军,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韭菜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张家口市崇礼区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韭菜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韭菜坪村。法定代表人:张进兵,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杜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韭菜坪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7)冀0733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军上诉请求:撤销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7)冀0733民初55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承包了被上诉人土地10亩,并于199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崇礼县土地承包合同书》,崇礼县人民政府给上诉人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上诉人所承包土地四至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三十年不变。上诉人取得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经营了三年,因无力支付被上诉人部分农业税等,经与被告协商,由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其中4亩转包他人,转包费抵顶上诉人所欠农业税。现通过上述转包形式,被上诉人转包上诉人的土地转包费及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款足以抵顶上诉人所欠农业税等。后经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上述土地时,被上诉人则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诿,至今未予返还。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承包被告的土地4亩;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原告杜军诉称:1998年我县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承包了被告土地10亩,并于1998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崇礼县土地承包合同书》,崇礼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原告所承包土地四至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三十年不变。原告取得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经营了三年,因无力支付被告部分农业税等,经与被告协商,由被告将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其中4亩转包他人,转包费抵顶原告所欠农业税。现通过上述转包形式,被告转包原告的土地转包费及国家给予的土地补偿款足以抵顶原告所欠农业税等。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土地时,被告则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诿,至今未予返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驳回杜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若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若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上诉人杜军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其承包的土地4亩,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诉争的4亩土地是上诉人交回村委会,还是村委会收回弃耕、撂荒的承包地需进一步查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7)冀0733民初5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田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