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魏建勋与白琰彩、牛作渌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勋,白琰彩,牛作渌,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1678号原告:魏建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萍,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琰彩。被告:牛作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明,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建勋与被告白琰彩、牛作渌、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无故缺席未到庭,无法核实其身份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魏建勋负担。审判员高晓霞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曾朝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