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彭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63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彭轶,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轶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章瑜、被告人彭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7时30分起,被告人彭轶在地铁十六号���周浦东站(往龙阳路站方向)的列车车厢内窃得被害人项某某左侧裤袋内华为牌Che1-CL20型手机一部;在地铁十六号线龙阳路站的自动扶梯处窃得被害人瞿某某苹果牌IPHONE6S型手机一部;在龙阳路站十六号线至二号线(七号线)换乘通道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左侧裤袋内魅族牌mlnote型手机一部;在地铁二号线龙阳路站(往南京东路站方向)的列车车厢内先后窃得被害人卫某某右侧裤袋内三星牌SM-G9008W型手机一部以及被害人金某某单肩包内VIVO牌X5Max+型手机一部;在地铁六号线民生路站往世纪大道站方向的站台处窃得被害人王某右侧裤袋内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彭轶在世纪大道站站台处被王某扭获至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六部涉案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330元、3,134元、209元、789元、385元与1,476元,现均已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轶在开庭审理过��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项某某、瞿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卫某某的陈述,刑事影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彭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