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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金东升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市绮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金东升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市绮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398号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金锚路6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靖,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金东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瑞峰路75号。法定代表人:王世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市绮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瑞峰路75号。法定代表人:王世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浓意,该公司员工。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金东升塑胶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绮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浙江朴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董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