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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天宝与西安兰之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宝,西安兰之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杨天宝。被执行人西安兰之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天宝与被执行人西安兰之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兰之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兰之宝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