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丽月、潘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月,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丽月,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凤,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潘娟,女,1960年11月18日,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何丽月与被执行人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何丽月支付案款597.02万元及利息(另计);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67600元,执行费57251元,合计共124851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潘娟的银行存款2916510.37元,案外人许宁芳对其中被执行人潘娟名下农行账号为62×××70的银行存款2916510.37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2017)桂0603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该笔款中止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