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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小琴与耿涛、耿新生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琴,耿涛,耿新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326号原告:杨小琴,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耿涛,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被告:耿新生,男,出生年月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审理原告杨小琴与被告耿涛、耿新生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额139995元,现原告申请变更标的额为10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4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1524.9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媛 来源: